中華民國早年的海軍軍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 中華民國早年的海軍軍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軍旗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施行细则第二节: 海上使用
行政0六-0七-00六(主管单位:人事次长室)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九日国防部(七七)恕恻字第一八八一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六三条
第 三十 条 海军舰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非海军所属之国军艇船亦应悬挂国旗。
第三十一条 军舰在停泊中,应于上午八时至日没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于舰尾旗杆及舰首旗于舰首旗杆,且应同时升降。两艘以上军舰停泊同一港口时,其升降旗之时间,依资深官所在之军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军舰停泊中,如有他国军舰出、入港时,虽在上午八时以前日没以后,亦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悬挂国旗(海军旗)时,如在上午八时以前,应于七时五十五分将国旗(海军旗)暂时降下,至八时再行悬挂。
第三十四条 军舰在航行,应于主桅斜桁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五条 舢舨或汽艇离本舰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但在本国境内,除下列各款规定外,无须悬挂:
一、关于仪式敬礼时。
二、与外国舰船交际接洽时。
三、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时限外,访候外国舰船时。
第三十六条 总统莅临军舰时,双桅舰悬统帅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统帅旗已悬于桅顶,如因其它庆典,必须在该处同时悬国旗(海军旗)时,统帅旗居国旗(海军旗)之左,如为外国国旗,则居其右。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元首、皇储,适用前条之规定悬该国国旗。
第三十八条 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莅临时,双桅舰悬其官职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三十九条 海军总司令及海军上将莅临双桅军舰时,悬其官职(官阶)旗于主桅顶,中将以下海军将官及海军战队长莅临军舰时,其官阶旗及海军战队长旗悬于前桅顶。 前项长官莅临单桅军舰时,其官职(官阶)旗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 四十 条 总统、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海军总司令莅临军艇时,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官职旗)降下时,本舰即将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帅旗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后,本舰即将其统帅旗(官职旗)降下。
第四十一条 凡有指挥权之海军将官,莅临军舰,于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旗降下时,本舰即将其官阶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悬挂后,本舰即将其将其官阶旗降下,如系访候性质者,本舰无须悬挂。
第四十二条 两艘以上之军舰同泊一港湾,而无司令在该港湾时,资深舰长应悬海军资深军官于主桅右舷横桁。
第四十三条 海军舰艇,执行海道测量任务时,悬海军海道测量舰艇桅旗于执行任务之一侧横桁,如两侧同时执行任务时,则悬于桅顶。
第四十四条 长旒为该舰舰长之旗,应悬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每一现役军舰均应悬挂长旒,唯当有指挥权之长官莅舰悬挂其官职(官阶)旗时,始可免悬。
第四十五条 舰长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处或至外国军舰访候时,悬挂长旒于舢舨或汽艇之首。
第四十六条 当值舰,悬当值旗于前桅横桁。
第四十七条 军舰应仅悬挂官职(官阶)旗一面,如有应悬旗之长官二人以同在一舰时,仅悬官职较高或较资深者之官职(官阶)旗,但海军资深军官旗与长旒可同时悬。
第四十八条 同一桅顶,应悬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时并悬。
第四十九条 凡施放礼炮悬旗时,先将旗卷迭升至桅顶与礼炮同时展发。
第 五十 条 军舰停泊中,由舰首至舰尾,沿各桅顶列悬各式旗帜,并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全舰饰,仅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舰饰。但对于外国大典行全舰饰时,应悬挂该国国旗(海军旗)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对一国以上之庆典行全舰饰时,应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同时悬挂各该国之国旗(海军旗),悬挂时自右至左,依国名前缀英文字母之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行全舰饰时,各桅顶悬国旗(海军旗),依下列之规定:
一、如桅顶已悬统帅旗,则国旗(海军旗)应并悬之,且居于其右,对外国庆典,则该外国海军旗,应居于我统帅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职(官阶)旗悬于前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时,应移至右舷横桁,而于该桅顶悬国旗(海军旗),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三、官职(官阶)旗如悬于主桅顶,应移至前桅顶,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舰行全舰饰时,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五十三条 遇下列庆典节日,军舰应行全舰饰,如值疾风暴雨时,以舰饰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国庆节。
二、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五、军人节日。
六、向总统致敬之日。
七、向外国元首、皇储致敬之日。
八、依命令行全舰饰之节日(含本舰舰庆)。
第五十四条 前条所列之庆典,如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一港湾时,所在海军资深官,应于前一日派遣所属军官通知各外国海军资深官,如我国军舰在外国港湾时,应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该地驻有我国外交官者,应先通知该外交官转达之。 对曾致敬之外国军舰及炮台,应于次日派遣军官致谢;国内港湾仅有外国军舰停泊时,应由该地方官派员施行前列各项事宜。
第五十五条 对外国庆典,军舰应行全舰饰时,规定如下:
一、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于我国各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二、我国军舰泊驻外国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三、我国军舰泊驻外国,与第三国军舰同泊一港湾,值逢该舰本国之庆典时。
前项各款,应俟对方正式通告后举行全舰饰,但当我国军舰入港之际适值外国庆典,见其军舰均行全舰饰时,虽未接获通知,亦得径行全舰饰。
第五十六条 全舰饰之悬挂及下降时间,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因外国庆典而行全舰饰时,其升降时间,依该国所定行之。
第五十七条 军舰行全舰饰,当航行时,即改行舰饰。 國旗兼軍艦旗
艦艏旗
海軍總司令旗
海軍副總司令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代將旗
海軍隊長旗
海關巡緝艦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 中華民國早年的海軍軍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軍旗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施行细则第二节: 海上使用
行政0六-0七-00六(主管单位:人事次长室)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九日国防部(七七)恕恻字第一八八一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六三条
第 三十 条 海军舰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非海军所属之国军艇船亦应悬挂国旗。
第三十一条 军舰在停泊中,应于上午八时至日没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于舰尾旗杆及舰首旗于舰首旗杆,且应同时升降。两艘以上军舰停泊同一港口时,其升降旗之时间,依资深官所在之军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军舰停泊中,如有他国军舰出、入港时,虽在上午八时以前日没以后,亦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悬挂国旗(海军旗)时,如在上午八时以前,应于七时五十五分将国旗(海军旗)暂时降下,至八时再行悬挂。
第三十四条 军舰在航行,应于主桅斜桁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五条 舢舨或汽艇离本舰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但在本国境内,除下列各款规定外,无须悬挂:
一、关于仪式敬礼时。
二、与外国舰船交际接洽时。
三、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时限外,访候外国舰船时。
第三十六条 总统莅临军舰时,双桅舰悬统帅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统帅旗已悬于桅顶,如因其它庆典,必须在该处同时悬国旗(海军旗)时,统帅旗居国旗(海军旗)之左,如为外国国旗,则居其右。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元首、皇储,适用前条之规定悬该国国旗。
第三十八条 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莅临时,双桅舰悬其官职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三十九条 海军总司令及海军上将莅临双桅军舰时,悬其官职(官阶)旗于主桅顶,中将以下海军将官及海军战队长莅临军舰时,其官阶旗及海军战队长旗悬于前桅顶。 前项长官莅临单桅军舰时,其官职(官阶)旗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 四十 条 总统、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海军总司令莅临军艇时,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官职旗)降下时,本舰即将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帅旗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后,本舰即将其统帅旗(官职旗)降下。
第四十一条 凡有指挥权之海军将官,莅临军舰,于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旗降下时,本舰即将其官阶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悬挂后,本舰即将其将其官阶旗降下,如系访候性质者,本舰无须悬挂。
第四十二条 两艘以上之军舰同泊一港湾,而无司令在该港湾时,资深舰长应悬海军资深军官于主桅右舷横桁。
第四十三条 海军舰艇,执行海道测量任务时,悬海军海道测量舰艇桅旗于执行任务之一侧横桁,如两侧同时执行任务时,则悬于桅顶。
第四十四条 长旒为该舰舰长之旗,应悬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每一现役军舰均应悬挂长旒,唯当有指挥权之长官莅舰悬挂其官职(官阶)旗时,始可免悬。
第四十五条 舰长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处或至外国军舰访候时,悬挂长旒于舢舨或汽艇之首。
第四十六条 当值舰,悬当值旗于前桅横桁。
第四十七条 军舰应仅悬挂官职(官阶)旗一面,如有应悬旗之长官二人以同在一舰时,仅悬官职较高或较资深者之官职(官阶)旗,但海军资深军官旗与长旒可同时悬。
第四十八条 同一桅顶,应悬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时并悬。
第四十九条 凡施放礼炮悬旗时,先将旗卷迭升至桅顶与礼炮同时展发。
第 五十 条 军舰停泊中,由舰首至舰尾,沿各桅顶列悬各式旗帜,并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全舰饰,仅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舰饰。但对于外国大典行全舰饰时,应悬挂该国国旗(海军旗)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对一国以上之庆典行全舰饰时,应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同时悬挂各该国之国旗(海军旗),悬挂时自右至左,依国名前缀英文字母之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行全舰饰时,各桅顶悬国旗(海军旗),依下列之规定:
一、如桅顶已悬统帅旗,则国旗(海军旗)应并悬之,且居于其右,对外国庆典,则该外国海军旗,应居于我统帅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职(官阶)旗悬于前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时,应移至右舷横桁,而于该桅顶悬国旗(海军旗),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三、官职(官阶)旗如悬于主桅顶,应移至前桅顶,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舰行全舰饰时,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五十三条 遇下列庆典节日,军舰应行全舰饰,如值疾风暴雨时,以舰饰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国庆节。
二、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五、军人节日。
六、向总统致敬之日。
七、向外国元首、皇储致敬之日。
八、依命令行全舰饰之节日(含本舰舰庆)。
第五十四条 前条所列之庆典,如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一港湾时,所在海军资深官,应于前一日派遣所属军官通知各外国海军资深官,如我国军舰在外国港湾时,应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该地驻有我国外交官者,应先通知该外交官转达之。 对曾致敬之外国军舰及炮台,应于次日派遣军官致谢;国内港湾仅有外国军舰停泊时,应由该地方官派员施行前列各项事宜。
第五十五条 对外国庆典,军舰应行全舰饰时,规定如下:
一、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于我国各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二、我国军舰泊驻外国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三、我国军舰泊驻外国,与第三国军舰同泊一港湾,值逢该舰本国之庆典时。
前项各款,应俟对方正式通告后举行全舰饰,但当我国军舰入港之际适值外国庆典,见其军舰均行全舰饰时,虽未接获通知,亦得径行全舰饰。
第五十六条 全舰饰之悬挂及下降时间,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因外国庆典而行全舰饰时,其升降时间,依该国所定行之。
第五十七条 军舰行全舰饰,当航行时,即改行舰饰。 國旗兼軍艦旗
艦艏旗
海軍總司令旗
海軍副總司令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代將旗
海軍隊長旗
海關巡緝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