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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作者: 来源: 2013-02-19 23:19:13 阅读:次
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实行于1992年,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人民警察警衔制的历史沿革、命运多变却并不为世人所详细了解…… 一、 一九四九年,警衔制的第一次提出  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实行于1992年,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人民警察警衔制的历史沿革、命运多变却并不为世人所详细了解……
 
一、 一九四九年,警衔制的第一次提出
 
当解放战争的硝烟还未散去的时候,尚驻在北京海淀香山双清别墅的中共中央领导们即开始筹划建立一只属于人民的为即将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服务的人民警察队伍。其间关于警衔(警察等级),在一份关于人民警察编制体制的文件中即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相应的等级制度……”
 
建国伊始,中央公安部(因当时全国分为六个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在各大区人民政府下均设有“公安部”。为予以区别,将中央人民政府的公安部称为“中央公安部”,而将大区公安部称为“某某公安部”,如“东北公安部”等)和中央财政部即开始研究人民警察的等级、服装、津贴、徽章等问题。
 
经过较短时间的酝酿(建国初期的时候是很讲效率的),即形成了一个“二等六级警衔制”的草案。按此,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警长、警士两等,又各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当时的说明:地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领导不实行警衔制;警长即“警察首长”,对应县级(含)以下公安机关的领导;警士即“警察战士”,对应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和编制内工勤人员。当年12月12日,中央公安部与中央财政部发文就警衔制的问题征求意见。
 
1950年1月12日,中央财政部和中央公安部联合发布命令,统一规定全国各地人民警察的等级划分、服装、服装、领章、帽徽及供应待遇标准。据此,全国的人民警察开始配发、着穿四九式警服。但此时的“警察的等级划分”已经不是“警衔”了,而是即将在全国机关中实行的“工资等级制度”(即1级~27级的体制),按规定各级警察干部(称为“警干”,一般戴解放帽、不缀领章、穿散腿裤、皮鞋)的级别幅度为9至19级,各级人民警察(称为“民警”,一般戴大檐帽、缀领章、穿马裤、扎绑腿、穿布鞋/胶鞋)的级别幅度为16至27级。
 
这一次警衔制的未能实行,主要是由于当时人民警察队伍刚刚组建,人员组成相当复杂——有解放区老公安人员、我党原地下人员、解放军(含公安部队)干部战士、青年学生、旧警务人员……机构体制、人员编制均未能确立,故实行警衔制的时机很不成熟,只能暂不施行。
 
二、 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零年旅大地区的警衔制
 
在1945年至1955年间,位于辽东半岛南端的旅大地区(今大连市)是个非常特殊的地区——按照1945年苏联政府和中国国民政府签署的《中苏友好条约》,旅大地区由苏联租借。
 
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党经过艰苦努力,在当地建立由我党领导的准军事力量——旅大地区公安总局。为了便于和苏军及“国民政府”交往,这支警察队伍从1946年起施行警衔制,几经变化后,到建国前夕,其警衔等级为:简任(一级、二级、三级、候补)、荐任(一级、二级、三级、候补)、委任(一级、二级、三级、候补)、警长(一等、二等、三等)、警士(一等、二等、三等)。
 
随着东北大地的完全解放,旅大地区的我党及其下属各机关逐渐由半地下状态转为全面公开的态势。1949年9月1日,旅大地区公安总局发出《通令》,对公安人员的等级问题重新规定如下:1、 取消现行等级制,改简任、荐任、委任、警长、警士为师、团、营、连、排、班、警士;2、 对应关系:简任三级→正师级;简任候补→副师级;荐任一级→正团级;荐任二级→副团级;荐任三级→正营级;荐任候补→副营级;委任一级→正连级;委任二级→副连级;委任三级→正排级;委任候补→副排级;一等警长、二等警长→正班级;三等警长→副班级;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一等警士;三等警士→二等警士。
 
1950年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命令:“统一规定全国人民警察等级划分、服装、领章、帽徽及待遇标准。”据此,旅大地区公安总局自行实行的警衔、警服取消,等级划分、警服改与全国人民警察取同(从当年五一节起穿用四九式警服)。
 
旅大地区公安部队实行的警衔制是人民警察最早实行的警衔制,他是国民党警警察阶级和苏联警察警衔的综合体。这种警衔制只是外在的等级标示体系(警衔领章),内在方面则没有与薪金、晋升、福利、待遇等相挂钩,也没有相关制度配套,部队内部仍然实行解放军“官兵平等一致”的各项制度,只是在津贴上略有区别,所以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警衔制”。
 
三、 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六五年的“公安/武警部队军队级别”
 
从一九五一年起,公安部队的官兵们开始评定“军队级别”。这种“军队级别”设有11等25级:
 
第一等,只一级,称为: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第二等,分二级,分别称为: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军委委员级;
 
第三等,分三级,分别称为: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第四等,分三级,分别称为: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第五等,分三级,分别称为: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第六等,分三级,分别称为: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第七等,分二级,分别称为:正营级,副营级;
 
第八等,分二级,分别称为:正连级,副连级;
 
第九等,分二级,分别称为:正排级,副排级;
 
第十等,分二级,分别称为:正班级,副班级;
 
第十一等,分二级,分别称为:老战士级,新战士级。
 
其中,老战士级以上需要进行评定,服役满五年以上的老战士均参加评级。部队、机关的司务长一般评为正副排级。
 
当时,公安部队为兵团级单位,按规定,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瑞卿当被评为“正兵团级”,但鉴于公安部队的重要性和罗曾任大区副司令的资历,最后由军委彭德怀副主席批准,高评罗瑞卿为“大军区级”。公安部队的其他军人被评为“副兵团级至新战士级”。并从1952年3月起,按本人的军队级别领取相应的“津贴”。
 
1955年7月,县级以下的公安部队被改编为“公安部所属武装警察”,其人员的“军队级别”也被相应改为地方级别,但规定薪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而“公安军”官兵的军队级别保持不动,并开始评定军衔。
 
1959年1月,公安部队的全体官兵改编为“公安部所属武装警察”,并与原来的武装警察合并为新的“人民武装警察”。这时,武警部队干警(军官)、警士(战士)的级别相当复杂,有军队级别、有民警级别、有卫生级别、有工程技术级别、也有行政级别,当时的警服也相当复杂。为改变这种状况,经公安部上报,周恩来总理批准,从当年10月起,武警部队的人员,开始按行政级别和民警级别改套。其中,团级以上人员评为地方行政级别,其他人员则评为民警级别。
 
1961年12月,新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警干开始重新评定军官军衔和军队(军官)级别,警士开始按士兵军衔和军队(士兵)级别评定。至1962年6月,警干实行军衔和军官级别;8月,警士实行军衔和士兵级别。而这时的士兵级别确有所变化,主要是在原来的二等四级级别基础上,增设了“志愿兵级别”(一级至八级,八级最高)。
 
1963年2月,武警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人员的军队级别不变。
 
1965年6月,公安部队官兵的军队级别废止,改套为地方行政级别。由此,在公安部队(含各时期的变化)中实行了十三年的军队级别寿终正寝了。
 
四、 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七年,警衔制的第二次提出
 
早在1953年,公安部代表团出使前苏联、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时,就对各国的警服、警衔(或警察军衔)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回国后,经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开始立项对警服的改革和实行警衔制的研究。
 
1954年4月,经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批准,在国际列车上执勤的人民警察开始着穿新式警服(即五五式警服的试用版),这种警服的特点之一就是——有肩章扣眼和肩章袢。
 
当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罗瑞卿再次被任命为公安部部长,同时兼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鉴于解放军即将实行军衔制度和人民警察工作、战斗、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罗部长指示,公安部政治部开始着手进行实行警衔制度的准备工作。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罗瑞卿被授予公安军大将军衔,公安部内也有部分现役军人被授予了公安军军衔,如公安部四局(中央警卫局)局长、中央办公厅主任汪东兴同志被授予了少将军衔。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1955年10月,全国人民警察(含武警)开始换着五五式警服(1955年10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旅大等九大城市的人民警察率先换装),按规定县级(含相当级别)以上公安部门的领导同志不再穿着警服。这也就是大家为什么看不到公安部领导穿五五式警服的原因。
 
到1956年7、8月间,警衔制基本制定完毕。当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并在几日后的《人民日报》上发布了这则消息。按此条例,人民警察警衔设立如下种类、等级:
 
按规定,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法院和检察院法警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
 
警衔等级共设有两类、六等、十七级,各类警衔之间略有差异,依次为:
 
一、 警官:
 
1、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4、 准尉——准尉(最初将准尉设为警士的最高一等,后解放军将准尉列为干部/预备军官。为平衡起见,公安部将准尉改列为警官的最低一等);
 
二、 警士:
 
5、 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6、 兵——上等兵、列兵。
 
公安警衔设上将至下士的五等十五级,在警衔前冠以“民警”称号;
 
公安勤务警衔设大校至下士的四等十二级,在在警衔前冠以“民警勤务”称号;
 
专业警衔设中将至列兵的六等十六级,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民警”称号;
 
专业勤务警衔设大校至列兵的五等等十四级,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民警勤务”称号。
 
(注:铁路警察的最低警衔是下士)
 
根据国务院会议和公安部党组的指示,从当年年底,人民警察开始进行警衔评定的试点工作。鉴于罗瑞卿已经被授予公安军大将军衔,汪东兴(1955年12月升任公安部副部长)以被授予少将军衔,故不再评授警衔。在当时的公安部副部长中,王昭、许建国、杨奇清三位同志被评为民警中将警衔,徐子荣、陈龙(专门负责间谍/反间谍工作)、汪金祥、周兴四位同志被评为民警少将警衔。时任公安部十六局(武警民警局)局长的宋烈被评为专业民警少将,同时还有三十几名同志被评为将官警衔。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
 
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
 
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
 
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
 
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
 
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
 
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
 
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
 
与以上各种职务职级相当的职务按主要职务的标准评定警衔,如调研员按副处级评衔、主任科员按正科级评衔、副主任科员按副科级评衔、科员按股级评衔、办事员按组长/小队长评衔,但主要评为辅助警衔(即编制警衔的较低一级)。
 
按原计划,从1957年国庆节开始实行警衔制,同时国务院周恩来总理也批准了公安部报送的“拟授予人民警察将官警衔人员名单”(未公布)。但当年3月,公安部罗瑞卿部长向国家主席毛泽东汇报工作时提到“将从今年开始施行警衔制”,毛主席不懈地揶揄到:“你们也要挂牌子了?”不久,中央作出决定:人民警察不实行警衔制。但稍后颁布的《中国人民警察条例》第八条仍规定:“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评定等级。”也算作五十年代警衔制唯一的一个小尾巴。
 
这里有一个疑问:毛主席是从一开始就不同意施行警衔制,还是到1957年初才不同意的?笔者分析,应该是后者,否则56年国务院就不会同意《警衔条例(草案)》了!对于此,还是希望知情者,指点迷津!
 
这样,由于最高统帅的否定和其他许多原因,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就在施行前夕被终止了。与那些未能授衔的警察将官和全国几十万基层警察相比,宋烈同志是幸运的——五年后的1962年,当他任武警部队副政委时被授予“武警少将”军衔,而其他人民警察挂上警衔领章则是35年以后的1992年了。同时,有网友盛传的“1955年时,王昭、许建国、杨奇清也曾授被予中将军衔”也就出于此,并以讹传讹了。
 
到1958年国庆节装备五八式警服时,人们发现“警服肩上平整了——肩章扣眼和肩章袢被取消了”。
 
按1957年的规定,警衔标志为肩章,警官肩章样式与五五式军官常服肩章相同,警士肩章样式与五五式学员常服肩章相同。
 
民警警官肩章为金黄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
 
民警勤务警官肩章为银白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
 
民警警士肩章为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金黄色横杠;
 
民警勤务警士肩章为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银白色横杠;
 
专业民警警官肩章为金黄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
 
专业民警勤务警官肩章为银白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
 
专业民警警士肩章为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金黄色横杠;
 
专业民警勤务警士肩章为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银白色横杠。
 
这里的“勤务”是指除各级(指挥、政治)领导和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当时真的实行勒警衔制,应当是“一片银白、一点金黄”。
 
五、 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八年的“公安军军衔”
 
1955年2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设立“公安军军官”军衔,分为将校尉三等十二级,将官军衔前冠以“公安军”,校官、尉官军衔前无称号。
 
当年7月颁发的《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通知》中,将公安军士兵分为两类,普通士兵设上士至列兵的二等五级,军衔称号前无称号;公安军海上巡逻部队的舰艇士兵设水上公安上士、水上公安中士、水上公安下士、水上公安上等水兵、水上公安水兵的二等五级,公安军海上巡逻部队的其他士兵按普通士兵军衔评定。
 
当年9月至次年4月,公安军官兵开始授衔,被评为公安军将官的有30余人,其中罗瑞卿被授予公安军大将军衔,韦国青被授予公安军上将军衔。1956年1月,总参、总政、公司(公安军司令部)对公安军海上巡逻部队官兵的军衔做出规定,舰艇军官(大校至准尉)的军衔前冠以“水上公安”,其他不变。
 
1957年9月,公安军改编为总参警备部所属公安部队,但原来的公安军军衔和水上公安军衔不变。另有一说,公安军军衔和水上公安军衔取消,均改为步兵军衔。
 
1959年1月,公安部队改编为“武警部队”,全体官兵取消军衔。
 
六、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八五年的“民警级别”
 
从1956年7月起,全国基层人民警察(含改编为武装警察的原公安部队官兵)开始评定“民警级别”。参加评定“民警级别”的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各种民警(即武装、经济、铁路、消防、交通、刑事、司法等)大队以下机构的人员。而民警、治安领导机构,如局、处、科、股的人员,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评定。下表列出军队级别、民警级别、行政级别的比照关系。
 
民警级别 军队级别 行政级别
 
民警一级 正团级 十四级
 
民警二级 副团级 十五级
 
民警三级 准团级 十六级
 
民警四季 正营级 十七级
 
民警五级 副营级 十八级
 
民警六级 正连级 十九级
 
民警七级 副连级 二十级
 
民警八级 正排级 二十一级
 
民警九级 副排级 二十二级
 
民警十级 正班级 二十三级
 
民警十一级 副班级 二十四级
 
民警十二级 老战士级 二十五级
 
民警十三级 新战士级 二十六级
 
1959年起,武警部队的干部、警士开始评定民警级别。到1962年6月后又改为军队级别。至1965年6月,公安部队的军队级别废止后,其官兵并没有重新评定民警级别,而是全体按行政级别改套。
 
民警级别是一种较长寿的“级别体系”,一直使用到1985年7月才被新的公安人员级别体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名称相同,如部级、局级等)所取代。
 
七、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的“武警/公安部队军衔”
 
1961年12月,新的武警部队成立后,决定实行军衔制度。这时的武警军衔设有上将至列兵的六等十七级,警干设武警上将至武警准尉,警士设武警上士至武警列兵,警士中的志愿兵编制军衔为上士至下士。1962年6月起,武警部队正式恢复(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一些原来没有军衔的同志被授予了军衔。此时武警部队的最高首长是公安部部长、武警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谢富治武警上将(他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59年任公安部部长)。
 
1963年2月,武警部队更名为“公安部队”,官兵的军衔改为“公安部队”军衔,但军衔前没有称号,只是称为上将、准尉、上等兵等,但帽徽、领章符号与陆军官兵不同。
 
1965年6月,公安部队与解放军一起取消了军衔制度。从1962年至1964年,武警/公安部队中又有20余人被授予/晋升为少将军衔。
 
八、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警衔制的第三次提出
 
一九八一年,邓小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共第二代领导核心开始形成。由此,一系列对中国社会、中国军队、中国警察的改革开始付诸实行。同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视察公安部,对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赵苍璧讲:“我们的警服要改一改了,也要建立相应的等级,并标明出来……”
 
随着中国、西欧各国关系逐渐步入“蜜月”——要不是某些原因的制约,我军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全面现代化了——西德的豹Ⅱ坦克、美国的黑鹰直升机、英国的大刀级驱逐舰、法国的幻影战斗机、英国的鹞式垂直起降战斗机……我国公安部代表团再次出现在欧洲大地上,只不过这次不再是东欧,而是在西欧——资本主义的代表——西德、法国、意大利、英国……经过多次考察,公安部的高级官员倾向于西德的警衔、警服,并开始草拟相应的草案。
 
到1982年秋季,一个比较完整的警衔草案和新警服设计已经完成。这个草案和设计,几乎就是以当时的“西德警衔/警服”为蓝本的:当时西德警察的警衔主要分为警监、警督、警长、警员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而当时的我国警衔等级草案,分为警监、警督、警正、警士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衔标志也与西德相似,以肩章上横杠的多少区分等次,警监三道、警督二道、警正一道、警士无,一级四颗五星、二级三颗、三级二颗、四级一颗……至于新警服,则从1983年试穿,直到2001年被九九式警服完全取代,其德式制式、标准,影响了中国警服近20年。
 
原计划,从1984年五一起实行警衔制,但“德式警服”却先于警衔闪亮登场。当年8月,北京天安门武警中队首先着穿新式警服;1984年1月,北京市外事、交通警察换着新式毛料警服,当时已是三年兵的我还后悔“为什么当初不去当警察?!”
 
1983年10月,公安部党组集体讨论了警衔制的问题,部长、党组书记刘复之决定向中央上报此提案。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和与其它部门的平衡。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至此,第三次提出的警衔制又被搁置了。
 
九、 一九八三年至今的武警部队“军队职务等级”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宣告成立,李刚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政治委员。
 
按规定,武警部队实行人民解放军的规章制度,也相应地实行“军队职务等级”。这种军队职务等级是1980年在解放军干部中实行的,当时设有:军委主席副主席、军委常委、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副兵团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正排职、副排职,同时还设有技术、文艺、体育等职务等级。
 
当时武警部队为正兵团级单位,故其干部也就相应地由原来的各种级别、等级套改为“军队职务等级”,其中李刚同志(64年大校)被评为正兵团职。
 
1988年为配合军衔制的实行,军队职务等级有所调整,原“军委常委”改为“军委委员”、“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改为“大军区副职”、“副兵团职”取消(部队中的兵团级单位也同时取消)、“副师职”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改为“正团职(副旅职)”、“正排职”改为“排职”、“副排职”取消。同时,原技术、文艺、体育级,也统一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稍后,经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套改为副大军区级单位,升了半级。
 
1995年7月,经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总部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同时批准部分省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1999年9月,全部武警总队均改为副军级。
 
十、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警衔制的第四次提出
 
1987年初,公安部根据军队即将实行军衔制度的情况和《宪法》中“警察实行级别制度”的规定,再次对警衔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准备工作。
 
1988年6月27日,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王芳汇报了关于警衔制的问题,李鹏总理表示基本同意。同年9月24日,党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同志、国家主席杨尚昆同志、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同志等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
 
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设立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督、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三级警员。原计划,88年国庆节军队实行军衔制、89年五一节武警实行警衔制、89年国庆节警察实行警衔制。在实际工作中,武警的警衔制(详见下章)提前到89年2月实行,而警察的警衔制则因当年的全国性动轮和其他问题,未能付诸实行。但与警衔制配套的八九式警服(西服领、带领带)则从当年十一起,开始在全国警察中逐步推广使用。
 
十一、 一九八八年起始的武警警衔
 
1980年3月军委会议时,时任军委副主席的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搞军衔制”,由此来开了我军恢复、重新实行军衔制的帷幕,到1988年初,党中央、中央军委均定当年实行军队军衔制,武警部队的警衔制稍后实行。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按此办法,武警警衔设有二类六等十六级:
 
一、 警官:
 
1、 将官——中将、少将;
 
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 士兵
 
4、 士官——警士长、专业警士;
 
5、 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6、 兵——上等兵、列兵。
 
军事、政治、后勤警官和士兵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只设有大校至少尉)。
 
1989年1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举行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官警衔仪式,武警部队司令员李连秀被授以武警中将警衔,政治委员张秀夫等29位高级警官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同年2月1日起,武警部队全体官兵着穿新式警衔警服。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修改士兵服役制度,并增设士官等级。武警部队士官警衔增为二等八级:
 
警士长——武警四级警士长、武警三级警士长、武警二级警士长、武警一级警士长;
 
专业警士——武警四级专业警士、武警三级专业警士、武警二级专业警士、武警一级专业警士。
 
同年10月,武警士官按照新评定的警衔佩戴警衔标志。
 
1994年5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并将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调整为专业技术中将至专业技术少尉。据此,武警部队专业技术警官的军衔也调整为武警专业技术少将至武警专业技术少尉。
 
1995年7月,经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总部升格为正大军区级。根据《军官军衔条例》的规定“正大军区职的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据此武警警官的最高军衔调整为武警上将。
 
1998年3月27日,武警部队司令员杨国屏被晋升为武警上将警衔,为武警上将第一人。此后徐永清(2000年6月21日晋升,时任武警部队政治委员)、吴双战(2004年6月20日晋升,时任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隋明太(2004年6月20日晋升,时任武警部队政治委员)又陆续晋升为武警上将,另有曾在武警部队工作过的张树田同志于2000年6月21日晋升为上将军衔。至2005年7月,已有300余位同志被授予、晋升为武警将官,其中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的公子刘源同志就被授予过武警少将并晋升为武警中将军衔,55年上将杨成武的千金杨俊生同志更于1996年7月被晋升为武警专业技术少将警衔,不仅成为我国公安/武警部队第一位女将军、更是第一位专业技术女将军!
 
1998年总装备部成立后,武警警官中增设“装备警官”一类。
 
1999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修改士兵服役制度,对士兵军衔进行较大调整,武警士兵警衔修订为:
 
高级士官——武警六级士官、武警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武警四级士官、武警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武警二级士官、武警一级士官;
 
兵——武警上等兵、武警列兵。
 
此后至今,武警部队的军衔制度没有大的变化。
 
十二、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的“警阶制草案”
 
1991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的说明”。
 
这个《警阶草案》是公安部政治部于当年11月最后完成的。按照此草案,之所以称为“警阶”是为了与军队警衔和武警警衔相区别,其等级设有: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司,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二级警员。按规定:部级正职到科(局)级副职每职设二阶;考虑到科员(警长)、办事员(警员)两职的人数占人民警察总数的75%,人员素质也有很大差别,所以科员(警长)职设四阶,办事员(警员)职设五阶,同时将上一个职务与下一个职务的警阶等级相互交叉,这样既能在评定警阶时拉开档次,不致于聚集在一个“平台”上,又能使他们在今后有不断晋级的机会,以起到激励作用。
 
此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这个警阶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系统内部如烤面包一样,翻来覆去地进行推敲和修订。
 
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终于被批准了。
 
同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全国人大的“报告”,原来“警阶”的称谓被改为“警衔”,“警阶”的警监、警司、警正、警员四等十三级,被改为“警衔”的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五等十三级。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在经历了三十三年、数次反复以后,终于完成了各种法律手续,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十三、 一九九二年起始的人民警察警衔制
 
1992年12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高级警官授衔仪式,被授予总警监警衔的有陶驷驹(公安部部长)、顾林盼(公安部第一副部长)、贾春旺(国家安全部部长),被授予副总警监的有田期玉、俞雷、白景富、蒋先进、胡之光。
 
李鹏总理主持了仪式,并向总警监、副总警监和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的代表共52位同志颁发警衔命令证书。这52人中有正副部级职务人民警察16人、公安部部长助理2人、公安厅厅长23人、国家安全厅厅长9人、司法部劳改局局长、劳教局局长各1人。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为4名三级警监和425名法院警察授衔。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为1名三级警监和382名检察院警察授衔。
 
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已经被授予了警衔的人民警察和其他警察,开始佩戴警衔标志出现在人民的眼前,出现在元月清冷的晨光中。
 
从那时到现在,全国各类警察中,已经有近2000人被授予、晋升为警监以上警衔。更有数以千万计的警察被授予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应该说,警衔的授予,一度曾比较混乱,连涉警公司的老总都挂上了“警衔”。到周永康同志接任公安部部长后,这种现象才得以制止。笔者也真心希望,我国的警衔制能更加规范、正规!
 
尽管实行警衔制的时间不长,但警衔标志却已经变更了三次:1992年第一次,1995年第二次,1999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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